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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、注销登记办事指南

来源:本站添加时间:2020-03-04 点击:
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、注销登记办事指南
事项名称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、注销登记
申请主体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已经批准设置并经过现场审核拟执业的医疗机构
办理条件
        1.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(三级医院);
         2.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;
         3.有适合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;
         4.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、设施、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;
         5.有相应的规章制度;
         6.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材料
(1)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》(原件3份,纸质):
(2)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(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)(原件3份,纸质);
(3)选址报告(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)(原件3份,纸质);
(4)建筑设计平面图(原件1份复印件2份,纸质);
(5)资信证明(原件1份,复印件2份,纸质);
(6)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(原件1份,复印件2份。纸质)
(7)财政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需提供批复意见(原件1份,复印件2份,纸质)
(8)《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》(见附件)
(9)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或者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;
(10)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;
(11)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;
(12)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;
(13)
开展放射诊疗的,应当按照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;
(14)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,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(含组织管理、设施设备、技术水平等)、《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》及医师、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、进修证明;
(15)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、医务室、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(柜)的药品种类清单。
三级医疗机构申请材料
(1)《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纸质);
(2)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或者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(原件1份,纸质);
(3)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说明(原件1份,纸质);
(4)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(原件1份,纸质);
(5)验资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(复印件1份,纸质);
(6)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(复印件1份,纸质);
(7)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(复印件1份,纸质);
(8)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、职称证书(复印件各1份,纸质);
(9)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(原件1份,纸质);
(10)医疗机构诊疗科目、床位、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(原件1份,纸质);
(11)消防验收报告(原件1份,纸质);
(12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原件1份,纸质)。
办理流程
1、收件:
对材料齐全、填写无误、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。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。
2、受理
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。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、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。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。
3、审核
行政许可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由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。
4、审批决定
委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。
决定书送达
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领取批准文件,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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